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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才 战 略(4)

“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岗位创新”

管理、评审、奖励条例

常中钢办字(2003)第21号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 "以人为本,科技为根"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公司范围内加快"科技兴企"步伐,形成人人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岗位创新"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中钢创业中的聪明才智。其次,为加强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规范项目的审议、立项、管理程序,以及明确项目评审和表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协调管理

第一条:公司设"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岗位创新"管理评审领导小组,由公司有关领导、总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管理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吴志炼、李林兴、刘伟、陈岳高、郭志保、侯加生、张伟奇、吴耀刚、徐和平、徐开斌、汤哲松、韩永春、钱建平、蒋松福、张大纲、包网大。
下设十个专业跟踪考核组:
  1、 炼钢工艺组:
        组长:徐和平 组员:万文华、赵小军
  2、 轧钢工艺组:
        组长:张伟奇 组员:戴建明、张黎明
  3、 机械组:
        组长:吴耀刚 组员:蒋玉兰、包网大
  4、 液压传动组:
        组长:徐开斌 组员:赵小伟、王璞
   5、 电气组:
        组长:陈岳高 组员:朱海岗、王昱
  6、 自动化组:
        组长:汤哲松 组员:周春雷
  7、 热能动力组:
        组长:郭志保 组员:马众、张建华
  8、 炼铁组:
        组长:韩永春 组员:黄海元、刘步周
  9、 土建及排水组:
        组长:钱建平 组员:孟建忠
  10、 企管组:
        组长:刘伟 组员:侯加生、居学铭
第二条:管理评审领导小组和专业跟踪考核小组的工作任务
  1、 本公司范围内的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岗位创新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审批立项、跟踪考核、评审定奖、整理归档等主要管理工作。
  2、 负责已立项项目的终止、撤消的论证、审批工作。
  3、 负责对活动中有贡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4、 负责对优秀项目的报导和宣传推广工作。
  5、 负责对项目成果、资料、论文的编审、组稿和发表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审议与立项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是指职工在技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提出的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加快工程进度,实施双增双节,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改进工艺技术,加速成果应用,组织新品开发,搞活岗位创新,优化企业环境,建设企业文化"的设想、意见、办法、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接受合理化建议,作出条纲立项或责成主管部门作出协调处理的审定意见。
第五条:凡申请立项的技术革新、小改小革、岗位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项目名称、项目现状分析、项目改造方案、有投入成本和经济效益测算、有具体实施措施和时间进度。
  2、对无法进行效益测算的项目,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效果指标。如: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节约人力资源;促进企业管理;强化管理手段;完善安全环保性能;提高产品外观、内在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优化、美化企业环境;提高服务环节质量;扩大企业知名度和树立企业新形象;加速知识更新,提高干部、员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创造人才成长和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等。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立项:
  1、只提出项目建议,没有设计方案、没有可行性分析、没有成本效益测算、没有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
  2、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已提出,并已开始实施的相同项目。
  3、属于正常的大修、维修、更新换旧和工艺设计,在工艺技术上和性能上无创新、突破的。
  4、与本公司实际不相适应的,如投入产出效果不明、寿命周期短、技术档次过高、过低、不成熟的等暂不予申请立项。
第七条:项目的立项申请采取自愿立项和指令立项,立足本职立项和协助他人立项相结合的原则。
  1、 科技人员或职工单独或自愿组成小组提出立项申请。
  2、 公司行政或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提出立项申请。
  3、 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由中标者提出立项申请。
  4、 科协学组或学组指定人员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决定是否立项。同意立项的,发书面批准立项通知书,并填写立项申报表。
第八条:领导小组在收到立项申请后,应交有关专业小组预审,经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递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批确定是否立项。较大项目或重大项目(技改经费在10万元以上)由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公司审批。一般项目两周内给予答复,较大或重大项目不超过20天给予答复。
第九条:凡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按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填写公司统一的项目申报表,同时要递交必要的图纸、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等。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采用技术承包的方式实施。即按项目所属管辖范围,由主管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较大和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或公司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如项目工作量大、周期长、技术门类多,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可签订转包合同,但申请人必须全面承担主合同责任。
第十一条: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故障(非申请人主观方面的责任)而被迫中断,或现行方案已失去其技术先进性需终止时,应由项目承包人提出申请报告,递交领导小组论证通过后报公司批准,办理终止或撤消手续。如承包人自行终止已立项项目,将依照损失大小给予经济赔偿处罚。
第十二条:在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凡涉及技术专利的,领导小组将依照专利法予以保护。对于项目中的技术发明,也将支持、帮助发明人进行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批准立项项目的技改项目的技改费用列入公司或有关利益单位的生产成本、技措费或专项开支。有关物资和材料的采购、领用仍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件和特殊材料须专门报告公司审批后施行。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困难和矛盾。
第十四条:立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分厂、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的如期完成。同时,要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未被批准立项项目的技改攻关活动。对这些项目的审定、考核、奖励,由该单位或该部门参照条例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也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第四章 项目的审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专业跟踪考核小组应不定期地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考核。项目完成后,由承包人向有关分厂或部门提出完工报告,并递交如下完工资料:
  1、项目调试完毕,已具备交付生产使用条件的生产使用部门的书面认可。
  2、项目的技术方案、图纸、资料、技术参数的全部汇总,具备存档条件。
  3、经济效益的初步评析报告书。经分厂或部门认定后,由分厂或部门向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在收到报告后,即指定专业跟踪考核小组和财务人员进行现场审定测算与验收。一般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审定与验收,重大项目分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初审通过后,交付生产单位实际使用,使用期满三个月后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经审定验收的项目,必须将所有已形成的技术方案、图纸、资料、技术参数等全部汇总整理,按管理规定归档。并将应转入固定资产部分进行转帐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有关岗位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审定、验收,可参照以上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条款进行。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凡被采纳并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其实际价值效果由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给予建议人一定的荣誉和经济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批准立项、并完成审定验收的项目,承包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领取奖金。项目为小组或集体承担的,其主要技术承包人的奖金额度可占总奖金额的30--50%,其余部分由承包人根据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第二十一条:项目正常投产后,由项目单位申请并会同专业小组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测算出年纯效益,由财务处测算确认,并经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后有效。
具体计奖办法:
  1、 年纯效益10万元以下,5--6%;
  2、 年纯效益10万--50万元,4--5%;
  3、 年纯效益50--100万,3.5--4.5%;
  4、 年纯效益100万以上,2.5--3.5%。
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重大项目以及难以计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招标项目的奖金额,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比照第二十一条的标准,在招标前讨论确定,项目完成后按实审定验收计奖。
  2、重大项目和投资额大,一年难以完成的项目,由承办单位会同工作小组提出单项承包奖励方案,领导小组讨论后报请公司批准后执行。
  3、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又领导小组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比照第二十一条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已完成的项目成果列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级、晋升职称、岗位工资调整等重要依据。成绩显著者由公司向上级推荐,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并申报科技成果奖或申请专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小改小革、岗位创新活动管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司科技大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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